荣誉权和名誉权怎么区分
名誉权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保有社会一般评价的权利;而荣誉权则是后天因特定贡献,从特定组织获得的正式、专门评价。荣誉权和名誉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侵权方式等方面上还是存在区别。

权利主体。名誉权为所有民事主体固有权利,即自然人、法人在出生或者成立时就普遍享有。荣誉权仅限获得荣誉称号的特定主体,即必须因自己的突出表现或者贡献,经过特定组织,比如政府、社会团体、学校等授予荣誉称号才能获得。
权利内容。名誉权的核心是维护社会评价的客观性和正面性。禁止他人以侮辱、诽谤等形式降低自己的社会评价,以及在名誉受损时有权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荣誉权的核心是维护荣誉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权利主体获得荣誉后,有权享受荣誉带来的利益,并且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篡改、诋毁荣誉。
侵权方式。侵犯名誉权的常见行为有诽谤,即散布他人虚假信息,侮辱,即对他人进行辱骂、用歧视性言语攻击,泄露隐私,即公开他人负面信息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侵犯荣誉权常见的行为有非法剥夺已获得的荣誉,冒用或篡改荣誉,诋毁荣誉的价值。
权利变更。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终身不可剥夺。荣誉权可以依法剥夺,如果获得荣誉之后权利主体有严重违法行为,原授予组织可依法定程序撤销(剥夺)其荣誉。
简单来说,侮辱某个人,损害的是名誉权;诋毁奖章,剥夺奖状,损害的是荣誉权。在实践中,侵害荣誉权的行为往往也会同时侵害名誉权,两类权利可并行主张,但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区分损害后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