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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183****8458 广东,深圳,福田 劳动纠纷 2025-10-17 21:17:35
我在深圳,于2023年2月11通过网上招聘铜转光安装岗位经过双方了解,决定入职公司。由A人事部林经理通知我于2023年2月17日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有微信聊天记录)。被A分配于福田区新洲南站工作,在这期间由A安排住宿,工作工具,车辆,工作服装,工牌,培训,工作任务,工作管理统计,请假审批,奖惩,工资核算等。 B发工资和缴纳社保(有劳务派遣资质)。 主张与A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大多数律师都说主张不了。不知道你有这方面经验没。需要找对此案有其他思路的律师代理案子。目的是要求同工同酬,过节福利,年终奖,企业年金。联系183+9704+8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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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主张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的律师回答 注:未到所面谈,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牟劲松
帮助人数:37  人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大致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要素:

主体资格合法性: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需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劳务派遣资质等),您作为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且未达退休年龄。

人身从属性:A公司对您实施直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如新洲南站安装工作)、考勤统计、请假审批;

提供工作工具(车辆、工牌)、住宿、培训及劳动保护;

实施奖惩措施及工资核算(需注意:若工资由B公司代发,需结合A公司是否实际核算工资判断)。

经济从属性:您提供的铜转光安装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即使由B公司代发,若A公司实际承担用工成本,仍可能构成经济从属性)。

二、与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区分

您提到与B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B公司缴纳社保,这符合劳务派遣的典型特征:

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B公司(派遣单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力,形成“雇佣”与“使用”分离的法律结构。

关键争议点:若A公司直接实施上述管理行为(如安排住宿、核算工资、审批请假),可能突破劳务派遣的“指示权”边界,被认定为“假派遣、真用工”,从而直接认定您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证据链构建与维权策略

为主张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管理行为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如林经理安排工作、审批请假);

工作排班表、考勤记录、奖惩通知(需体现A公司名称或管理人员签字);

培训记录、工牌、工作服等实物照片(显示A公司标识)。

劳动成果证据:

工作成果交付记录(如安装验收单、客户签字确认单);

工作现场照片/视频(显示工作地点为A公司项目现场)。

薪酬关联证据:

工资条或银行流水(注明“工资”或“劳务费”,若由B公司支付,需结合A公司工资核算记录);

社保缴纳记录(显示B公司为缴费主体)。

维权路径建议:

协商阶段:向A公司发出书面《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要求明确劳动关系主体;

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调查A公司与B公司的劳务派遣合规性;

仲裁诉讼: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权益;若仲裁认定劳务派遣关系,可进一步起诉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若B公司具备合法劳务派遣资质且劳动合同签订规范,法院可能优先认定劳务派遣关系,此时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若证据显示A公司实际行使用人单位权利(如直接招聘、管理、解雇),则可能突破劳务派遣框架,直接认定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建议尽快整理证据材料,并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制定具体维权方案,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11-05 17: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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