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呢?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又该如何界定?来看看具体的解答!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1、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等违法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
2、行业协会组织成员达成垄断协议或实施协同行为;
3、行政机关及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4、地方政府通过设置市场壁垒限制跨区域贸易的行为;
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根据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垄断协议、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也被纳入规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