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关系如何
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范畴,三者既相互关联、共同构成自然人最基础的人身权益保障,又在权利内容、保护侧重点上存在明确区别。
想要了解三者的关系,首先要明确三者的概念与内涵。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保障人免遭非法剥夺生命。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以及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而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保障人的身体内部机能和心理状态的完好。
因此,可以看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间的联系为:
生命权是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前提。只有生命存在,才可能谈及身体的完整和健康的完好。
身体权是健康权的依托。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保护的是“身体机能的正常运行”,只有身体组织完整,才能保证身体机能正常运行。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区别为:
保护对象不同。生命权保护“生命的存续”,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健康权保护“身心的机能状态”。
侵权结果不同。生命权被侵权后面临“死亡”,身体权被侵权后面临“身体残缺”,健康权被侵权后面临“生理或者心理受损”。
判断标准不同。生命权判断标准为“是否导致了生命终结”,身体权判断标准为“是否导致身体组织被破坏”,健康权的判断标准为“是否导致了机能异常”。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者共同保障了自然人生理完整和功能正常,任何一项权利被侵害,都会直接威胁自然人的基本人身安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