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的闺女结婚后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你的户口仍在娘家,且你和丈夫在本地未取得过宅基地,同时满足当地宅基地申请条件,比如因结婚分户、原宅基地面积过小等(具体依当地政策),便有资格在娘家申请宅基地。但要是你的户口已迁出娘家,或在夫家已取得宅基地,一般不能在娘家申请。各地政策有差异,建议向当地村委会或土地管理部门详细咨询。

袁满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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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的宅基地证还受法律保护吗
50年代的宅基地证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若该宅基地证一直未变更,且宅基地使用情况符合现行法规,比如面积、使用人资格等方面都合规,其可能依然有效,能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但由于自50年代以来,土地制度历经多次变革,若宅基地证与现行规定冲突,例如土地性质已变更、超出当前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大概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建议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咨询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马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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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提取过一次公积金后还能取吗
能否再次提取公积金,取决于提取原因及当地政策。以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为例,多地规定在支付房款收据或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1次。你两年前已提取过,若仅基于拆迁安置房这一原因,大概率无法再次提取。不过,若有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比如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提到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况,依然可以提取。例如,你若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可凭借借款合同、还款证明等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建议你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提取条件。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肖英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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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邻侵占了自己的耕地怎么办
地邻侵占自己的耕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地邻侵占自己的耕地时,首先应该与地邻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停止侵占行为。2、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当地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协助,通过调解手段解决纠纷。3、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如果对政府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或者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若侵占行为涉嫌犯罪,农民或知情人可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牟劲松 律师
执业10年以上


我和老婆结婚27年,老婆娘家拆迁房我有份吗?
一般而言,如果拆迁房登记在岳母名下,仅你和老婆出资建房,房子仍属岳母财产。但你夫妻的10万元出资,可视为对岳母的债权,有权要求岳母归还。从法律角度,依据《民法典》,不动产产权依登记确定归属。如果拆迁政策考量人口因素,有基于你夫妻二人的补偿部分,如按人口给予安置面积,那对应部分权益你有份。如果拆迁房登记在你老婆名下,因出资建房,该房可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依当地拆迁政策和实际情况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王清华 律师
执业


被拆迁办把我打成重伤怎么处理
你可以要求警方对案件重新调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询问之前案件未妥善处理的原因。如果警方不作为,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警方履行职责。拆迁办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健康权,你还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如果拆迁行为违法,可以向批准拆迁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程序违法并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王清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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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能否代签字
拆迁协议是不可以代签字的,如果代签行为未经授权,法院可能会确认该协议无效。如果出现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形,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他人代签,这种情况是有效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行政机关应尽到调查核实义务,确保协议的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尽到调查核实义务,代签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协议会判定无效。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黄丽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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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马路被占私人农田要赔偿吗
政府修路占用你家农田,你有权获得补偿。补偿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还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你可留意当地政府公告的补偿方案,若对补偿有异议,可依法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何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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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费用由谁承担?
征地拆迁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政府征收:因公共利益进行征收时,费用由政府承担。不仅需要走相应的撤销,还需要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商业开发:开发商为获取土地进行建设时,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企业自用拆迁: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拆迁时,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杨雪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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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被强制征收可以拒绝吗?
如果水田征收符合是为公共利益,且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农民无权拒绝,应配合征收并领取补偿;如果水田的征收程序违法或补偿标准过低,农民有权拒绝,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如果征收方采取断水、断电、暴力拆除等手段进行征收,农民不仅可以拒绝,还可以报警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杨雪峰 律师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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