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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迟迟未到引发急症老人死亡,可否主张赔偿?
你好,如果救护车因调度过错、管理失职等原因,并且延误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家属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延误是由不可抗力导致,比如遇到极端天气、交通管制等,则通常难以追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程鸿宇 律师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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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老人生前转存款给兄长,其他子女可继承吗?
你好,老人生前将存款转给兄长的行为一般属于生前赠与,如果赠与合法有效且没有特殊约定,其他子女一般无法继承该存款。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其他子女可主张权利:一是赠与行为无效;二是转账被认定为遗产预处分;三是转移行为违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牟劲松 律师 执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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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公司拒报工伤、提议补偿,我同意后能否反悔?
你好,如果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补偿金额显著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等,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或者确认协议无效,要求按法定标准补足赔偿。如果你已经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明知法定赔偿标准仍自愿签约,且协议内容公平合理,无上述情形,则不能随意反悔。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程鸿宇 律师 执业
206
2026-01-30
公房动迁,有户口但未实际居住,能否享有动迁利益?
你好,公房动迁时,仅有户口但是未实际居住的人员通常不属于共同居住人,原则上不能享有动迁利益。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暂时外住,或者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会考虑户籍因素等,可以主张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版)》第四十四条(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所得的归属和安置义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何平 律师 执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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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工亡补助金领取多年,婆婆现要求分割,能否支持?
你好,婆婆作为工亡职工的母亲,属于有权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第一顺序近亲属。该补助金是近亲属共同共有财产,共有物分割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便领取多年,婆婆主张分割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分割时不会均分,会结合亲属与工亡职工共同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劳动能力及生活条件等因素确定比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牟劲松 律师 执业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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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运输终点卸货受伤,能否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你好,运输终点卸货受伤,常规车下卸货情形通常不适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仅在车体上卸货坠落等特殊情况,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可能获赔,判定事故瞬间是否属于车上人员以及是否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肖英豪 律师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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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双重就业期间发生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你好,双重就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工伤发生时职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赔偿;如果已经参保,则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程鸿宇 律师 执业
212
2026-01-29
用人单位能否以停工停产为由降低员工待岗工资?
你好,用人单位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以停工停产为由降低员工待岗工资,并且需要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仍然需要按原工资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否则构成违法,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版)》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蔡荣凤 律师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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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能否延长?
你好,一般可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时间。但是得通过法定程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如果没有获得确认,可能会停发原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是仍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王子睿 律师 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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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骑手获职业伤害保障后,商业保险是否仍赔付?
你好,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意外险可以同时赔付,但是千万注意保险公司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骑手在遭遇拒赔时,应当主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法院通常会以保障劳动者利益为导向否定无效免责条款。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刘凌 律师 执业
221
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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