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投保人与名义投保人不一致时,保险合同并不一定无效,如果存在合法授权、实际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不存在恶意串通、骗保等违法情形,合同通常认定有效;如果是无权代理、冒名投保或者缺乏保险利益,则合同可能效力待定或者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肖英豪 律师
执业
130
2026-04-15
平台单方变更用户协议管辖条款,对用户是否有效?
你好,这属于对用户重大权益的格式条款变更,没有对用户进行显著提示并取得用户明确同意的,该变更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用户仍然可以依据原约定或者法定管辖主张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黄丽娟 律师
执业
111
2026-04-15
超载驾驶,保险公司赔不赔?
你好,超载驾驶是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因超载驾驶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车损险项下有权拒绝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黄丽娟 律师
执业
122
2026-04-13
员工因过失造成单位损失,需按合同约定全额赔偿吗?
你好,法律上不支持按合同约定全额赔偿,只有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赔偿比例与金额会根据过错程度合理确定,不能超出法定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马娇 律师
执业
137
2026-04-11
停在路边的公司车被撞,驾乘意外险赔吗?
你好,单纯车辆被撞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属于驾乘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应由车辆损失险或者事故责任方的第三者责任险处理。驾乘意外险赔偿的是人身伤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袁满 律师
执业
94
2026-04-07
货车侧翻,倒货施救费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你好,货车侧翻后产生的合理以及必要的倒货施救费,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肖英豪 律师
执业
151
2026-04-03
合同仅经办人签字、未盖公司公章,是否对公司有效?
你好,不一定有效。如果经办人没有代理权,合同也约定了必须盖章生效,那么这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以防万一还是加上公司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马娇 律师
执业
101
2026-04-02
有集体合同,能否免除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你好,不能。用人单位不能以已经签订集体合同为由,免除其与劳动者个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没有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何宝 律师
执业
125
2026-04-01
职业培训约定的服务期与违约金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你好,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培训,其服务期与违约金合法有效。如果是日常培训,即便是签了协议也可能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杨雪峰 律师
执业
121
2026-04-01
改用车性质后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你好,如果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没有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对于因此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有权拒绝赔偿,但是通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孙桃梅 律师
执业
130
2026-04-01 已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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