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学生伙食费近350万元 总务处主任和采购员被判刑
6月20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青担任审判长,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翔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侵吞学生伙食费的职务犯罪案。
据报道,总务处主任胡某与食堂采购员方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抬食材单价、伪造采购清单、收取供应商回扣等手段,共同侵吞学生伙食费近350万元。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到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方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方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71条,涉案人员利用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将本应用于学生伙食的专项经费非法占为己有,若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公立学校在编人员),则构成贪污罪;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外包食堂经营者),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高达350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贪污罪3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依法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除此之外,若存在多人共谋、长期作案的情节,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主犯将从重处罚。而财务人员若伪造账目、虚报支出,则可能另涉挪用公款罪或伪造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的可能性较高。
依据《教育法》第62条,学校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但是涉事学校长期未发现资金异常,说明监管部门存在形式主义问题。
法律上,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可能因玩忽职守被追究行政责任(如撤职、开除);若存在受贿或包庇行为,则需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涉事学校或需面临行政处罚,如限期整改、削减财政拨款等。
对于此类事件,该怎么合法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呢?
1.刑事打击需“零容忍”:此类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利益,司法机关应从严追诉,同时追缴赃款,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2.完善制度监管:建议推行“阳光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定期公开伙食费收支明细,并引入第三方审计。
3.法治教育常态化:对教育系统人员定期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从源头遏制贪腐动机。
来源:界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