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是“免死金牌” 精神病不能等同于不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6月,北京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27岁女子王某雅遭邻居梁某某持刀伤害致死。梁某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并在审讯中自称“正当防卫”。
检方认为,其持刀捅刺受害人要害十余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此案引发公众激烈争议:精神病患者伤人是否应承担刑责?这种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谁来负责?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形成三级判定体系:
1.完全无责任能力:若行为人因精神病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经司法鉴定确认后不负刑责,但需强制医疗和严加看护。
2.部分责任能力:行为人虽患病但未完全丧失认知能力,需承担刑责但可从轻处罚,作案时有判断能力,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需承担完整刑事责任。
其实司法实践中争议常聚焦于两点:
一是司法精神病鉴定需综合评估作案时的现实认知、行为控制及康复可能性,会因此导致“同案不同判”;二是强制医疗执行存在漏洞,完全无责任能力者虽免于刑责,但部分监护人未履行监管义务,致患者再次危害社会。
新闻上看到,叶舒华为受害者发声,表示有病的人需要保护,没病的人没理由要牺牲。真的不要再拿自己精神不正常这说词来当免死金牌。
这种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谁来负责?
1.监护责任缺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精神病患者扰乱公共秩序时,监护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社区防控难题:多地发生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后,社区、物业因未及时上报风险或采取防护措施被追责。
3.民事赔偿困境:即使免除刑责,患者及监护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
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不能因“疾病标签”放任暴力,也不能因追求威慑而漠视人权,需要采取一定措施:
1.强化司法鉴定公信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库,引入多机构复核机制,减少鉴定偏差。
2.完善强制医疗体系:将强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建立社区跟踪管理平台,防止患者脱管失联。
3.设立社会救助基金:由政府、保险机构、公益组织共同出资,对无法获得赔偿的受害人提供兜底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307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认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来源:南方日报,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