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乌龟致孩子身亡 饲主全责判赔128万
2024年底,广东韶关市一小区发生一起悲剧: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赵某夫妇将张某、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3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需赔偿128万元,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张某不服上诉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赔偿协议。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细致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乌龟的饲养人张某承担全部责任,需赔偿赵某夫妇128万元;而小区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乌龟坠落的偶然性、张某的过错程度及家庭经济状况,最终判决张某赔偿128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解阶段,张某因经济压力提出分期支付,法院同意给予30天宽限期。这一判决结果并非随意而定,而是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法院主要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245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乌龟作为张某饲养的宠物,其坠落直接导致孩童死亡,作为动物饲养人的张某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张某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就应承担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本案中,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
事实上,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已经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并且在小区内张贴了高空抛物的警示标语。因此,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由于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自然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中还特别指出,张某未能证明受害人或其监护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赵某夫妇正常带孩子在小区的公共区域行走,没有任何挑衅或不当行为,因此不存在减轻或免除张某责任的情形。
新闻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