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后发现对方无财产退保全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保全费是基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而收取的,无论是否实际保全到财产,保全费都不予退还。因此,保全后发现对方无财产,保全费一般不予退还。以下是详细的回答。
保全后发现对方无财产退保全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需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30至5000元不等的保全费。采取保全措施后,即使未实际保全到财产,保全费也不予退还。
保全费由谁承担
保全费由申请人预先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胜诉,申请人可在执行阶段要求对方偿付;若败诉,费用自行承担。
保全的范围是怎样的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
2、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保全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6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