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哪些部门有职权处理
在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会损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那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哪些部门才有职权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来看看具体的解答。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
2、通过广告、用户评价等手段虚构产品功效或销售数据。
3、非法获取、披露技术配方或客户信息。
4、低价倾销、附条件交易、违规有奖销售。
5、通过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
6、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哪些部门有职权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并查处重大案件。
3、行业组织需加强自律,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不正当竞争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现场调查权:对涉嫌企业办公场所、生产线进行突击检查,查封涉案商品。
2、强制措施权:扣押侵权商品、冻结涉案账户资金。
3、财务核查权: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掌握资金往来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