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65条规定什么意思 法律意义是什么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具体规定。本条在保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第2、3款的规定。关于保险法65条规定什么意思的问题,下面是谱法邦小编整理的详细资料,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法65条规定什么意思
《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条法规中,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比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当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因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受到损害时,如果第三者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可能需要支付相关的仲裁费、诉讼费;还可能涉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法65条规定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第65条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的义务,不仅限于赔偿第三者的损失,还包括承担相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从而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2、通过明确规定费用承担主体,可以减少因费用分担问题引发的争议,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3、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允许双方在合同中对费用承担作出特别安排。
在签订责任保险合同时,需要注合同中关于费用承担的具体约定,避免因条款不清而导致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