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享有继承权吗?
河北,邯郸,魏县
婚姻家庭
2025-05-15 14:49:04
我是一位农村女孩,1992年未满19岁时嫁给同村近30岁的张某。我们按当地风俗结婚并共同生活,但未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我常年在外打工,钱基本交给丈夫。丈夫车祸去世后留下20万存款,公公却称这是给他和他儿子的,与我无关。我认为我有权继承部分财产,但公公以我们未登记结婚为由拒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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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丈夫开始同居时年仅19岁,未到法定婚龄,所有当时属非法同居。但自您达到法定婚龄后,你们的关系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构成事实婚姻。
关于张某留下的20万元存款,其中10万元应视为你们的共同劳动收入,您拥有所有权;剩余10万元则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其父亲、妻子及子女(若存在)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事实婚姻构成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4.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1。
5.双方自愿结婚。
6.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7.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您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可以要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和继承你丈夫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回复于 2025-05-15 14: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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