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条件有哪些 不予受理时会出具书面凭证吗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条件有哪些?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机关的职责范围等情形,行政机关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下面是关于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条件有哪些的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条件有哪些
1、如果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2、如果申请事项不属于该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3、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并可能给予警告。
4、如果申请人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5、如果申请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行政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会出具书面凭证吗
会出具书面凭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无论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时,需要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如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材料不齐等,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哪些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
1、一般民事行为:如个人之间的财产赠与、普通民事合同的签订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2、非行政管理事项:如学术研究、个人兴趣爱好等,不需要行政许可。
3、已备案或登记事项:某些事项只需备案或登记,无需另行申请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