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弄错被告致同姓名男子被执行还陌生人钱
2025年5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同名乌龙案”引发舆论哗然。案件中,一名因中风瘫痪15年的村民胡某青,被法院一审判决需偿还朱某某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
可是原告提供的借条签名与胡某青本人笔迹存在明显差异,且借条签署时间段内,胡某青因ICU抢救处于昏迷状态,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哪怕家属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但法院以“无旧字迹可对照”为由未予采纳,最终错误执行。
后经媒体曝光,赣州中院承认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疏漏,启动纠错程序并追责。5月28日,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工作人员介绍,因工作疏忽,误把广东陈某杨先生当成了湖南陈某杨。目前,一审判决书错误信息已更正,补正裁定书已邮寄给了广东陈某杨,“是我犯的错,愿意承担责任。现在尽可能把对广东陈某杨的影响降到最低。”
被告致同姓名男子被执行还陌生人钱从法律上来看,错判责任的三重维度如下:
1.法院的审慎审查义务与赔偿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法院因工作疏忽导致公民权益受损,须承担赔偿责任。在江西案件中,一审法院至少存在三重过错:
(1)行为能力认定失职:胡某青长期瘫痪且ICU抢救记录完整,法院未依据《民法典》第143条审查其民事行为能力,直接推定其具备签署借条的能力;
(2)证据审查形式化:对借条真实性、签署时间的矛盾未启动实质性调查,仅以“无法鉴定”为由草率结案;
(3)执行程序缺位:未核对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导致错误执行。
此类过错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受害人可申请直接损失及合理间接损失赔偿。
2.原告与代理律师的过错边界
若原告或代理律师明知被告身份错误仍坚持起诉,可能构成“民事错诉侵权”,直接依据同名发起诉讼,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此类行为若被认定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原告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纠错机制的双轨制实践
司法系统对同类错误存在两种纠错路径:
(1)内部再审程序:如赣州中院通过审委会讨论启动再审,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监督;
(2)检察监督介入:白云区检察院曾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纠正同名错判案件。
很多人不禁想要了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是否有义务核实被告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时,法院必须确保所依据的信息准确无误。
来源:上游新闻、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