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业主杀害物管女经理案 凶手一审被判处死刑正在上诉
2023年3月22日,重庆北碚区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64岁男业主罗某因长期与物业纠纷积怨,持刀刺杀物管女经理赵女士(52岁)致其死亡,并重伤71岁男保安陈大爷。2023年10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陈大爷经济损失10.6万余元。
据受伤保安家属透露,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尚欠医院约10万元医药费。而凶手罗某虽已被一审判处死刑,但因提出上诉,案件还没有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罗某因性格偏执,长期怀疑物业人员对其存在“刁难”。案发当天,罗某谎称缴纳物业费进入物管办公室,趁赵女士不备持刀行凶,致其头臂干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随后又在保安室刺伤陈大爷。尽管罗某辩称“仅想吓唬赵女士”,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具有明显预谋性,作案手段残忍,且事后无悔罪表现,故依法判处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罗某虽被诊断为“偏执性人格障碍”,但司法鉴定确认其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强调,罗某的犯罪动机并非源于具体纠纷,而是因性格缺陷导致的极端报复心理,因此不构成“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仅在“情节较轻”时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死刑应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本案中,罗某的行为符合死刑适用的三大核心要素:
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持刀刺击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主观恶性深重:预谋作案,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情节;
社会危害性极大:罗某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共安全。
此外,尽管罗某提出“自首”“无力赔偿”等辩解,但法院指出其“无悔罪表现”,且未对民事赔偿作出实际履行,进一步强化了死刑判决的正当性。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