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收款码盗货款,被判三年并处罚金
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河南省郑州市某食品商店店长李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设个人微信收款码的方式,非法收取客户货款共计35万元。李某以店内收款账户有限额为由,要求客户将货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并通过PS技术篡改客户转账截图,伪造为店铺收款码的转账记录,发送至店内工作群以掩盖其行为。
2024年1月12日,商店会计偶然发现李某的微信对话框中存在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截图,随即向老板举报。
经核查,李某的行为被确认为私收货款,商店报警后,李某主动退还8万元,并于2024年4月投案自首,赔偿剩余27万元,最终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于2025年6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以个人债务偿还为目的,明知客户货款应归商店所有,仍通过伪造收款记录的方式将款项据为己有,体现了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情节考量
1、自首:李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退赔:李某全额退赔35万元货款,最大限度地弥补了被害单位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认罪态度好: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4、取得谅解:李某获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5、初犯:李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
基于上述情节,检察机关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该建议,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既严厉惩处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