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月龄幼童被饭店客人灌50毫升啤酒 或触犯寻衅滋事罪
近日,台州某饭店一名18个月大的幼童被顾客强行灌入50毫升啤酒,导致出现面色潮红、全身皮疹等酒精中毒症状,而周围人却举着手机拍摄叫好。经医院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医生警告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伤。
从刑法视角看,灌酒者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8月龄幼童的肝脏代谢能力仅为成人1/3,50毫升啤酒足以导致其血液酒精浓度超标,灌酒者主观上应当预见危害后果却放任发生,符合间接故意要件。若医院鉴定确认幼童存在脑损伤等重伤后果,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饮酒。虽然此案中婴幼儿并非“自愿”,但强迫灌酒的性质更为恶劣。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可处拘留或罚款。即使灌酒者自称“开玩笑”,但其行为已对幼儿身体造成实质伤害(酒精中毒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饭店作为经营场所,需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保护义务。本案中饭店存在三重过错:未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缺乏儿童保护应急预案、未设置醒目禁酒提示。
幼童监护人同样面临责权平衡问题。父母将幼儿置于餐饮操作区这一高危环境,存在监护疏忽,但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这种过失不能减轻灌酒者的主要责任。
法律的不完善,加上社会对“逗小孩喝酒”的习以为常,建议大家采取以下措施:
1.立法明确“强迫未成年人饮酒”的法律责任。
2.饭店、幼儿园等场所应设立“儿童禁酒”警示牌,并建立举报机制。
3.家长需勇敢说不。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