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点评长沙女观众“身材好、会打扮” 江苏大剧院辞退不当言论员工
2025年6月18日,江苏大剧院员工曹某(2022年入职)利用剧院监控系统观察女观众外貌,并在公众号文章中评选“最美女观众奖”,相关文章曝光后迅速引发公众对隐私权和职业道德的广泛讨论。目前,剧院以“违反规定”为由立即辞退涉事人员。但当事人辩称,其言论仅限专业范畴的批评,且发布在私人社交账号,不应视为职务行为。
从法律层面分析,此类案件涉及三个要点:
1、言论性质认定
艺术批评与侮辱诽谤存在本质区别。若员工言论确属专业观点表达(如"编舞结构松散""演员表现力不足"),即使措辞严厉,也难以认定为违法;但若含有对艺术家的人格贬损(如"水平低劣如同小丑"),则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2、企业规章效力
企业禁止损害商誉的规定本身合法,但需注意两点:一是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二是“商誉损害”需达到实质性程度。若该员工账号粉丝量极少、传播范围有限,或难以认定造成实际影响。
3、身份关联性
该员工未在言论中表明其剧院职员身份。若账号未关联职务信息,且内容不涉及单位内部管理,原则上应视为个人行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私人言论的惩戒权是有限的。
该事件折射出数字化时代劳动关系面临新挑战:
1、企业权益:文化机构对艺术声誉的维护具有合理性,但管理手段需符合比例原则。
2、员工权利:劳动者私人领域的艺术评论自由应受保护,避免"因言获罪"的寒蝉效应。
3、制度完善:建议企业在《员工手册》中细化言论规范,明确"职务关联性"的判定标准。
对于这类随意点评他人外貌事件,要想杜绝该怎么做呢?
1、从业人员:发表艺术评论时区分"专业批评"与"人身攻击";使用私人账号可注明"言论与供职单位无关"。
2、用人单位:完善规章制度中言论管理条款的明确性;处理争议时需固定证据链,证明言论的实际危害性。
来源:光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