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遇害案庭审取消 精神分裂症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2024年6月9日,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在家门口被同小区女子梁某某持刀杀害,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原定于今年5月27日的庭审却出现变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更多煎熬。对此,本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参考。
27岁女子遇害案庭审取消具体的事件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成都27岁女子王某雅家门口遇害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突遭取消。案件回溯至2024年6月9日,被害人王某雅在其居住的中航城小区内,被同小区居民梁某某持刀捅刺十刀致死。梁某某长期存在精神分裂症病史,案发前曾多次携带刀具滋扰住户,但未受到有效监管。
此次庭审取消的直接原因是控辩双方均申请证人出庭,法庭决定择期审理。
精神分裂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精神病人如果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梁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精神状态并非完全失控,仍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因精神疾病而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受害者如何维权
1、家属已申请对梁某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主张其“预谋性携带刀具”和“事后逃避追责”的行为证明具有主观恶意。
2、受害人亲属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如果最终判定梁某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将梁某某强制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