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25万斤癞蛤蟆 团队20人皆判刑
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四川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对一非法交易25万余斤中华蟾蜍(俗称癞蛤蟆)的犯罪团伙进行宣判,20名被告人获刑,主犯陈某光等人利用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作掩护,长期非法收购、贩卖中华蟾蜍,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犯罪团伙通过“合法外衣”掩盖非法行为:主犯陈某光办理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借此从高某、任某等17人处收购非法猎捕的中华蟾蜍,再转售至广东、江苏等地。据查,仅2021年至案发期间,涉案癞蛤蟆交易量达25万斤,相当于约50万只个体(按每只0.5斤估算)1314。犯罪链条中,既有猎捕者、中间商,也有终端收购者,形成完整的地下产业链。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参与收购、出售野生中华蟾蜍的次数、数量、参与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20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至单处罚金不等刑罚。
癞蛤蟆(中华蟾蜍)虽在民间被视为普通动物,但实则是国家“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捕捉20只以上即构成非法猎捕罪,50只以上属“重大案件”;收购、贩卖行为可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
从法律上来看,非法交易25万斤癞蛤蟆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动物”,若数量较大(司法解释规定“20只以上”即构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本案25万斤,远超立案标准),可处5-10年有期徒刑。
2.若涉及走私(如跨境贩卖),还可能触犯《刑法》第151条走私珍贵动物罪。
3.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5条,未获特许猎捕证捕捉“三有动物”,可处猎获物价值1-5倍罚款;若用于经营,最高可罚违法所得10倍金额。
4.2021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需承担修复费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除刑罚外,或需支付蟾蜍种群恢复费用,如人工增殖放流等。
要想打击这种非法猎捕、交易动物的行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源头打击:建立跨部门联防机制,对餐饮、药材市场开展常态化排查。
2.提高违法成本:推动“刑事+公益诉讼”双追责,要求犯罪者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3.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警示,普及“三有动物”名录,破除“癞蛤蟆可随便抓”的误区。
来源: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