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共享单车车篮摔死 单手骑车的同伴被认定全责合理吗
2024年8月11日晚,江苏启东发生一起因共享单车违规载人引发的致命事故。40多岁的陈伟与刘强(均为化名)在聚餐饮酒后,陈伟租用共享单车骑行回家,刘强违规坐在车篮内。陈伟单手骑车且手持物品,导致车辆侧翻,刘强摔倒受伤,虽经全力救治,仍因颅脑损伤不幸离世。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双手把握车把是保障骑行安全的基本要求,单手骑车违反了这一规定,增加了车辆失控的风险。大部分共享单车都明确标注“仅限单人骑行”,车篮设计仅用于承载少量随身物品,承重能力有限,一般不超过5公斤。将成年人置于车篮中,严重超出车篮承重范围,极大地破坏了车辆的平衡和操控性能。
在这起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陈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合理且恰当的。
陈伟单手骑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关于安全骑行的规定。在正常骑行过程中,双手掌控车把才能更好地应对路面状况,保持车辆的稳定性和操控性。单手骑车极易导致车辆失控。
并且允许刘强坐在车篮里,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车篮并非载人设计,其结构和承重能力无法保障载人时的安全。刘强坐在车篮中,车辆的重心发生改变,车头重量增加,转向和制动性能受到极大影响,大大增加了侧翻的可能性。
陈伟作为骑车人,对车辆具有直接控制权,他明知单手骑车和车载他人的行为存在巨大安全风险,却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与刘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起案件中,陈伟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他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安全骑行和共享单车使用的规定,导致刘强死亡这一严重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闻来源:现代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