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嫌犯为脱罪花840万行贿 目前两名警察判刑
一起涉案金额高达840万元的行贿案近日在湖北潜江尘埃落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这起徇私枉法案显示,一名传销案嫌犯为逃避法律制裁,不惜重金买通当地公安系统多名官员,最终导致两名警察获刑,时任公安局局长被另案处理。
任某国通过中间人李某支付840万元,委托其疏通关系。李某向时任潜江市公安局局长肖某行贿190万元、向网监支队长王某行贿40万元、向侦查大队长熊某行贿20万元,要求帮助任某国逃避刑事责任。
案件经审理后,涉案的支队长和大队长分别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一年五个月有期徒刑。时任公安局局长因案情复杂被另案处理,目前仍在司法程序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王某、熊某作为侦查环节直接责任人,销毁证据、操纵供述,导致本应追诉的犯罪嫌疑人长期脱罪,严重妨害司法公正,符合“情节严重”要件。法院结合受贿金额、行为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量刑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涉及两种严重犯罪:
行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任某国行贿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徇私枉法罪:涉案警察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还暴露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有法律专家认为,840万的涉案金额和销毁证据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情节较轻"的范畴,应当从严惩处。
新闻来源:新浪、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