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举报同学带平板被打成轻伤 学校为何也担责?
某中学为了维护教学秩序,严禁学生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进校园,并采取鼓励学生举报的方式来落实这一规定。学生宋某在上课时,发现同班同学周某偷偷玩手机,秉持着遵守校规的想法,宋某直接从周某的书包里搜出了平板电脑,并上交给老师。老师为了表示对宋某“尽责”行为的认可,奖励了他一瓶牛奶。
但事情并未就此平息。周某回到教室后,发现自己的平板电脑和手机不见了,得知是宋某向老师举报并拿走了自己的东西,顿时怒火中烧。愤怒冲昏了头脑的周某,随即将宋某的头、手等部位打伤。事发后,学校老师迅速将宋某送往医院治疗。经专业鉴定,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了轻伤二级。由于周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法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身体和精神都遭受创伤的宋某,选择起诉周某、周某的监护人付某以及所在中学,要求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这起案件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最终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打人者周某因将小宋打伤,需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由于在事件处理和管理方式上存在过错,承担30%的责任;而小宋,虽然是出于遵守学校规定的目的,但擅自拿走小周平板电脑的行为存在不妥,需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学校为何也需要担责
事发后,学校虽然及时将宋某送医并通知家属,但在前期管理和引导方面,存在诸多失误,引发后续的各种问题。
学校老师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既没有正确引导宋某在发现同学违反校规时应采取何种恰当方式处理,也没有及时指出宋某擅自拿他人财物行为的不当之处。学校也没有与周某进行有效的沟通,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
更为关键的是,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管理方式,在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不良效果,容易引发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对青少年的人格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些原因,法院认定学校对宋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案中,学校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缺失,符合该条规定,所以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