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奸收情夫补偿金被控敲诈勒索改判无罪
山东淄博男子路某某因“捉奸收取情夫补偿金被判敲诈勒索”服刑6个月后再审改判无罪,日前此案有新进展。
2021年3月,路某某因发现妻子张某与刘某某在酒店偷情,当场殴打刘某某并收取其2.5万元“补偿金”。一个月后,刘某某报案称遭敲诈,路某某随即被刑拘,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服刑期满后,路某某坚持申诉,案件于2024年1月再审开庭,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撤销原判。
从刑法角度,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收取补偿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胁迫"。
1.若张某仅以公开出轨事实相警告,而李某出于愧疚或息事宁人自愿支付补偿,通常不构成犯罪。我国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类似捉奸后达成赔偿协议被认定为民事纠纷的判例。
2.但若张某以暴力、曝光隐私等非法手段相威胁(如扬言伤害李某家人、在网络公开不雅视频等),则可能触碰刑法红线。部分法院判例中,过度维权的捉奸方因威胁手段过激被定罪。
3.情夫李某的"反悔"行为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公安机关需综合考察录音、转账备注、在场证人等证据,判断协议达成时的真实情境。
事实上,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婚外情中的无过错方对第三方的索赔。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限夫妻之间,而情夫/情妇的补偿往往依赖自愿协商。这种法律空白导致捉奸方容易采取"私力救济",进而滑向违法边缘。
本案引发了公众对婚姻过错方责任的讨论。一方说,路某某的遭遇被部分网民视为“维权反被惩”的典型,折射出受害者在情感与法律间的两难;另一方,法院改判无罪的结论传递了明确信号:司法应避免对公民基于道德愤怒的过激行为过度刑事化。
公民在情感纠纷中应保持理性,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而非以胁迫手段解决问题。即使对方存在道德过错,也不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的理由。
来源:新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