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拿两套房和存款弥补儿子遭拒绝 社区员工证实当年五十块都不给
2025年,现年78岁的张先生在离婚40年后,试图通过赠与名下的两套房产及毕生积蓄(约数百万元)弥补其与儿子小林的亲情关系,但遭到儿子明确拒绝。追溯矛盾根源,张先生与前妻30年前离婚时,曾在法庭上因质疑儿子血缘关系、拒付每月50元抚养费,以及冲突中引发肢体暴力等行为,社区工作人员证实,张先生未履行抚养义务,儿子童年生活由母亲独自打工支撑,亲子关系也彻底破裂。
1、抚养义务的法定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离婚后仍需履行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父亲在儿子成年前未实际履行抚养义务;时隔40年才提出补偿意愿。
法律上抚养费追索时效为3年,自子女成年起算。即使父亲现在愿意补偿,儿子已丧失法律上的追偿权。
2、财产赠与的法律效力
老人目前提出的"补偿"实质属赠与行为:受赠方有权拒绝(《民法典》第658条);但若存在书面赠与协议且完成公证,赠与人不得撤销(第660条);本案中儿子的明确拒绝已使赠与关系无法成立。
从法律实践看,离婚纠纷中的经济补偿主要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如《民法典》第1088条家务劳动补偿),但该制度不适用于父母与子女的代际关系。本案中,小林因幼年遭遇长期情感忽视,其损失本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但《民法典》第1183条要求受害人主动主张且需举证精神损害程度,双方40年的关系断层导致举证与索赔均不现实。
类似案件中,法院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意见》引导双方和解,但本案特殊性在于:父子双方40年无实质接触,司法调解缺乏情感修复基础。可引入心理干预团队协助疏导,但需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实际操作难度极高。
这类家庭纠纷事件,建议在立法层面进行完善:
1、建立离异父母亲情权制度。
2、设立抚养费第三方托管机制。
3、完善家事案件心理干预体系。
来源:微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