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什么负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对两个方面负责:一个是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接受其行政领导,向其报告工作;一个是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接受其业务领导与监督。具体详情如下。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什么负责
1.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体现在审计机关的负责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需要对重要的审计结果和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等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等。
2.对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体现在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和评估;需要向上级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统计报表等;按照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开展工作,执行统一审计准则和规范等。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1.财政收支审计。这是最基础、最核心的职责,直接对接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运用状况,确保预算执行合规、财政资源高效配置。
2.公共投资项目审计。针对政府主导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开展全程监督,避免项目烂尾和防止资金浪费。
3.国有资产审计。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全面审计,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流失或被违规侵占。
4.民生与社会保障审计。聚焦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保、医疗、就业、住房等领域,监督政策落实与资金安全,保障民生福利。
5.金融审计、资源环境审计等。
审计机关有哪些权限
1.要求报送资料权:有权要求被审计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检查权: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
3.调查取证权: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方面的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4.采取强制措施权:经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规取得的资产;有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以及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5.提请协助权:有权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通报与公布结果权: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