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主要包括非法获取行为、非法使用行为、背信违约行为、教唆帮助行为、恶意转手行为、跨境泄密行为等,具体详情如下。

非法获取行为。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比如复制机密文件、黑客入侵数据库、员工偷偷拷贝公司核心技术图纸等。
非法使用行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比如有偿将商业秘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背信违约行为。违反保密协议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比如员工跳槽带走客户资料、合作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把合作方的生产工艺泄露给其他商家等。
教唆帮助行为。主动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侵权。比如已经离职的员工教唆现任员工盗取公司机密文件。
恶意转手行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违法,仍然获取、使用或者二次传播,比如收购明知被盗的配方继续生产。
跨境泄密行为。为境外机构或者人员实施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时将会加重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