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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损害我的利益,我能起诉撤销该决议吗?
大股东未提前15天通知我,就独自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更换管理层、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决议内容明显损害我的利益,我能起诉撤销该决议吗?
分类:公司法 时间:2025-11-121个回答
王子睿 律师 执业 时间:2025-11-12

你好,此事可解决,你能起诉撤销该股东会决议。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是召开股东会的法定程序,大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即独自开会并作出决议,属于召集程序违法,且内容损害你的利益,符合决议撤销的法定情形。流程上,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收集持股证明、未收到通知的佐证、决议内容等证据,向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列公司为被告,法院会审查程序瑕疵并支持合法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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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成为股东前的公司文件,法律没有限制知情权的时间范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与凭证仅仅可以查阅,并且需要说明正当目的。公司能以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被拒后股东可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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