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但未考虑我的经营损失,这是否合理?
村里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我有一处用于经营的房屋,拆迁方只按普通住宅补偿,未考虑经营损失,这合理吗?该怎么争取补偿?
分类:拆迁安置
时间:2025-09-18
共1个回答

你好,拆迁方仅按普通住宅补偿且不考虑经营损失的做法不合理,你有权争取包含经营损失在内的合法补偿。
首先需收集证据:房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房屋用于经营;近3-5年的经营流水、利润报表,佐证经营收益及损失;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现场照片、租赁合同(如有),强化经营属性。随后向拆迁方提交书面异议,要求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核算,并补充经营损失补偿。若拆迁方拒绝,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协调,协调无果可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满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合法补偿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用于经营的房屋应额外考虑经营损失,符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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