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在海事活动中,一旦发生事故,赔偿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关于海事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非限制性债权的界定,很多人还不太了解,对此,本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海事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人身伤亡赔偿:以船舶吨位为基础分级计算,如果人身伤亡赔偿不足,差额部分与财产损失赔偿按比例分配。
2、财产损失赔偿:港口工程、航道等公共设施的损害优先赔偿,剩余的限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3、国际旅客运输中,每名旅客赔偿限额为46666SDR乘以载客定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SDR。
4、货物灭失需要按实际价值赔偿,损坏按修复费用或价值差额计算,不过要扣除免付费用。
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1、因救助产生的费用需要全额赔偿。
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要求的高额赔偿标准,优先于一般责任限制。
3、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
5、责任人还需要承担全额清除残骸费用,以保障航行安全。
6、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