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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业绩垫底者,用人单位做法合规吗?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让业绩垫底的员工走人,合法吗?
分类:劳动纠纷 时间:2026-01-161个回答
孙桃梅 律师 执业 时间:2026-01-16

你好,末位淘汰业绩垫底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仅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已经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说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仍然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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