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无实际联系,约定有效吗?
分类:民法
时间:2026-03-25
共1个回答
黄丽娟 律师 执业
时间:2026-03-25你好,与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的管辖法院约定是无效的,并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一般需要选择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如果约定的其他地点的法院管辖,需要提供证明约定地点与争议有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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