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收集证据资料,偷录手机通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偷录手机通话能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吗?
分类:刑事辩护
时间:2025-09-10
共1个回答

你好,在一定条件下,偷录的手机通话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院会不会采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绝对有效。如果通话录音取得方式是合法的,比如你是通话一方,录音内容保证相对完整,内容涉及案件事实,可以证实对方身份等,一般会被作为证据所采取。但如果通话录音为窃取得到,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或者商业机密,或其他违法手段,一般会对其进行判定能否被纳入证据材料。因此,手机通话录音时,需要保证合理合法合规,提高证明力和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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