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发生争执时失手损坏了对方财务,能否主张过失?
我被指控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但这是我与对方发生争执时失手损坏,刑事辩护中能否主张过失以降低罪责?
分类:刑事辩护
时间:2025-09-18
共1个回答

你好,可通过收集证据证明行为属“过失”而非“故意”,以此降低罪责。
首先需收集证据:争执现场的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还原财物损坏的具体过程(如是否为拉扯中意外碰损);你与对方的沟通记录,证明争执时无“毁坏财物”的主观意图;财物损坏的痕迹鉴定,佐证是否符合“失手”导致的损坏形态。辩护中紧扣“故意”的构成要件:若证据能证明你无追求或放任财物损坏的故意,仅因疏忽或意外导致损坏,则可主张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按过失行为争取从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若你确系“失手”损坏,缺乏犯罪故意,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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