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车主要求就价值贬损部分进行赔偿,合理吗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车主就事故车辆维修后的价值贬损部分提出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分类:交通事故
时间:2025-09-26
共1个回答

关于事故车辆维修后的价值贬损赔偿请求,法院通常持谨慎态度,也就是“原则上不予支持,特殊情形下酌情支持”。
如果受损车辆是尚未出售的全新商品车,因其具有直接的交易属性,事故造成的价值减损被视为直接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决赔偿;对于个人使用的车辆,如果购买时间短、行驶里程少,且事故导致车辆结构严重受损,即使修复也难以恢复到原有安全性能和状态,法院也可能酌情支持;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事故中无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如果车主自身有主要或全部责任,则很难获得支持。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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