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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款协议
2026-03-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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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款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在业务往来中,经常互有供货,形成应收、应付账款。为简化结算流程,提高效率,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各自对对方享有的债权(应收账款)抵销所负的债务(应付账款)。现就互抵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抵销原则与范围

1.1 本协议项下的抵销结算,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抵销的相关规定,以双方相互确认的、已到期或付款条件已成就的合法债权债务为限。

1.2 本次抵销结算的总金额确定为: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小写:¥        元。

第二条 原业务履行与开票

2.1 双方因产生前述债权债务所依据的每一次具体供货行为,均已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购销合同》/《供货协议》及相关订单的约定履行完毕,货物交付、验收等手续均已完成。

2.2 双方应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已实际履行的供货业务,向对方及时、准确、足额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抵销结算程序

3.1 双方财务人员应根据核对一致的往来账款明细,共同确认本次抵销的具体金额,并据此制作《往来账款抵销确认单》作为本协议附件。

3.2 在办理本次抵销的财务结算手续时,除遵守各自内部财务制度外,双方应根据最终确认的抵销金额,相互向对方出具等额的收款收据,以完成账务核销。

第四条 协议效力与送达

4.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4.2 为便于业务沟通与文件传递,双方确认,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往来账款抵销确认单》等结算文件的传真件、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约定

5.1 本协议为双方就特定期间或特定批次往来账款进行抵销的框架性约定。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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