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 工程(合同编号: )的结算事宜,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结算依据
本结算协议基于双方此前签订的《 合同》(合同编号: )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技术洽商、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共同作出。
第二条 结算总价
双方确认,本工程原合同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最终结算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本结算总价为固定总价,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管理、利润、税金、风险、保险等全部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发生原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扣款情形外,甲方无需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 双方责任
本协议的签订仅代表双方就最终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并不免除乙方在原合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下应承担的质量保修、工期延误责任、安全生产、工程技术资料归档与移交等全部责任与义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除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工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程价款、索赔、违约金、赔偿金等)向另一方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或减少要求,亦不得就此向另一方提起任何仲裁、诉讼或其它权利主张。
第四条 质量保修
乙方应继续依照原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依据原合同、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从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修复所需费用。该等扣款不免除乙方的保修责任,乙方仍需履行修复义务直至符合约定标准。
第五条 保修联系方式
为便于保修期内工作的联系,乙方指定以下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第六条 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原件(连同最终结算书封面)将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唯一有效依据。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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