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赔偿决定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xxx,男,20xx年5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人,山东魁星化工公司宁阳化工厂退休人员,住山东省XX县磁窑镇宁阳化工厂宿舍西生活区5-301室
赔偿义务机关:XX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2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2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4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7.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22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xx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993.00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22日,XX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胡春生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70)区红军管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春生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xx年9月24日XX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XX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胡春生刑期半年)申请人胡春生不服,不懈地申诉。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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