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租地合同协议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基础上,就土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土地基本情况与用途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亩(以实际测量为准)
土地用途:乙方承租该土地用于山地种植药材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承租,甲方应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用按年结算并支付。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
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租金按 支付,乙方以现金方式在每期开始前 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期内及期满乙方退场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租金或增设其他费用。
负责协调处理与相邻土地权利人的关系,保障乙方正常施工、生产及道路通行。
应提供土地权属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供乙方核对并留存复印件,仅用于本次租赁事宜。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土地转让、抵押。
应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如需改变土地用途,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六条 征地补偿
如租赁期内土地被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种植物及政府针对种植项目下发的各类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补偿手续,包括出具证明、加盖公章等。
第七条 特别约定
因非双方原因导致土地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若无法解决,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租赁期限届满,种植物清理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租赁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续租优先权
本次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中介证明人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按印):
乙方(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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