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协议书
甲方:(收款人全称)
乙方:(委托人全称)
丙方:(代付款人全称)
鉴于乙方尚欠甲方款项(下称“基础债务”),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丙方代为支付部分款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代付款安排
1.1 丙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元整),用于抵扣乙方所欠甲方的部分基础债务。
1.2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二、 债务清偿效果
2.1 自甲方实际收到丙方支付的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款项之日起,乙方对甲方所负的等额债务即告消灭。
2.2 乙方债务的消灭范围,以甲方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为准。
三、 发票开具
甲方在确认收到丙方代付款项后,应向乙方开具金额等同于实收款项的合法有效发票。因丙方代为付款而在乙、丙双方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发票事宜,由乙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无需向丙方承担任何退款或开票义务。
四、 乙方责任的保留
4.1 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不构成甲方对基础债务任何付款期限的宽限或豁免。
4.2 丙方的代付行为,不免除乙方对剩余未付基础债务(计算方式:基础债务总额 - 甲方实际收到的丙方代付金额)的清偿责任。
4.3 乙方仍需对全部基础债务(包括已由丙方代为支付的部分)所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五、 违约责任
若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款项,甲方有权同时或单独向乙方或丙方主张权利,要求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未付债务及相应违约责任。
六、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 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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