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抚养权协议
男方:
女方:
鉴于乙方现已怀孕,甲乙双方为妥善处理未来子女的抚养及相关事宜,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确认在签署前已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条 抚养权、抚养费与探望权安排
子女出生后,由乙方直接抚养,随乙方共同生活。
甲方自愿放弃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甲方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主动接触、探望子女或主张行使探望权利。
第三条 特别说明
双方确认,本协议第二条关于甲方放弃支付抚养费及探望权的约定,是基于双方目前的协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甲方提出超过协议内容的合理抚养费要求。探望权的约定,亦不妨碍子女成年后自主决定是否与甲方进行接触交往的权利。
第四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主动主张探望权、干扰乙方及子女的正常生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若甲方违反抚养费支付约定(如未来经法定程序被判决或裁决需支付抚养费而未支付),则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就未付金额按每日千分之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付清之日止。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诚信履行。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为清洁文本,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外,就协议所涉事宜不存在其他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男方: 日期:
女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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