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调解协议书
甲方: ( 镇大白石村人)
乙方: ( 镇后社村人)
甲方有栋楼房( 路28号)与乙方的楼房( 路16-2号)共有一条巷道,南北向长度20米,东西向宽度169公分,双方为此土地所有权曾多次发生争执,今经过两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并经过双方同意,达成以下几条协议:
一、此巷道宽度169公分,甲方拥有135公分土地所有权,乙方拥有34公分土地所有权。
二、双方享有共同经过此巷道的权利和自由,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三、双方如需要在此巷道安装排水,排污水管等设施,对方不得借故刁难或阻挡,安装好排水、排污设施后的一方,有责任和义务恢复巷道路面原状。
四、如发现本协议有涂改之处可视为无效。
因口说无凭,特立此调解协议书为证。此协议书一式四份,两村调解员及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望甲乙双方共同履行各条协议,违者须负责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和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等责任。
甲方:
乙方:
2025年6月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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