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董事。
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4456265.33元,并支付利息 元(利息按照未付工程款4456265.33元为基数,自XXXX年1月24日起按照LPR利息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日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多次停复工进场出场造成的工人费、机械费、管理费共计20万元。
三、请求裁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xxx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XX技术服务”委托给申请人,合同价款为580万元,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以下简称“技术合同”,热处理合同对工程内容、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完成被申请人委托的工程施工,并于XXXX年12月30日将工程进度完工至95%,并结算至95%,被申请人确认热处理工程款结算至7656265.24元,但被申请人仅仅付款至320万元,尚欠4456265.33元已经结算但一直拖欠不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多次讨要,被申请人均未支付。
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共计拖欠被申请人4456265.33元的工程款,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均未支付,而且在热处理工程和铝母线工程中,因被申请人的原因,被申请人在施工现场要求申请人反复出场又反复进场,次数多达12次,每次进场和出场均给申请人造成了工人费、机械费、管理费等不必要的开支,该部分损失属于被申请人造成,被申请人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有限公司实际为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合同的甲方实际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关系实际为同一个公司,同一套人马,对外统称“XX”,并且在合同中以及在现场的实际对接和沟通中,申请人均是对接的有限公司,因此有限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申请人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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