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标准版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为肖像权人,乙方希望获得甲方肖像的使用权,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般约定
1、乙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聘请甲方为乙方拍摄宣传照、广告宣传片及相应场景影像摄制。
2、甲方为本合同中的肖像权人,自愿将自己的肖像权许可乙方作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用途。
二、拍摄内容、使用形式、使用地域范围
1、拍摄内容
乙方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内容包括:①广告灯箱;②各种宣传册画面;③广告片、宣传片或者其他用于乙方对外营销宣传推广所需的拍摄内容。
2、使用形式
乙方使用甲方肖像作为上述题材的平面宣传画面、宣传资料、视频镜头及销售附带光盘等。使用肖像的媒介限于不损害甲方肖像权的任何媒介(如电视、画册、杂志、网络等)。
3、使用地域范围:适用地域范围包括国内和国外。
三、肖像权使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进行永久使用。
四、许可使用费用
1、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拍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肖像使用费共计 元。
3、支付方式: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日内,将使用费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正确使用带有甲方肖像权的作品,对乙方损害甲方肖像权的行为有权制止。
2、甲方有权获得因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而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
3、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其肖像,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其肖像。
4、甲方承诺不再许可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企业使用其肖像。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配合乙方拍摄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并将该作品用于乙方需要的营销宣传推广用途。
2、乙方需保护甲方的隐私权。
3、乙方依法享有由拍摄的带有甲方肖像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和财产权益等其他权利,甲方不得随意干涉乙方权利的行使,未经乙方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目的及任何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该肖像作品。
4、乙方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改成毁谤、猥亵、淫秽或任何不道德的图片或其他形式,不得将带有甲方肖像的作品用作任何形式的非法目的。
5、乙方应支付甲方应得的许可使用费用。
七、肖像权许可的特别约定:
肖像在使用期间,乙方需要将肖像改成其他形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形式),或作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时,须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肖像在使用期间,甲方需要另外许可他方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项发生争议,首先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1、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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