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用名(别名)公证书境外版
( ) 字第 号
根据 省 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 单位公务人员档案记载),兹证明 ,(男或女, 年 月 日出生),
原住 省 市 路 号(或现住在 国)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曾用名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1、本证明适用于当事人已在境外。
2、若是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曾用名(别名)确切时间,可不写“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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