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详情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简介摘要: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法律类型: 法律
立法机关: 宪法类其他
发布日期: 1949-09-27
实施日期: 1949-09-27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一、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

  二、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纪年采用公元。今年为一九四九年。

  三、全体一致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四、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