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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简介摘要: (1987年1月1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文件川府发〔1987〕17号发布 自1987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机关: 邮政
发布日期: 1987-01-15
实施日期: 1987-02-01
当前状态: 有效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经济的调节的制约作用,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无线电台站(设备)。

第二章 收费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凡申请办理生产、销售、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其它无线电发射设备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四条

  除各级党政机关(不包括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川部队、民兵(以上限军队制式电台),武装警察、公安、安全、法院、检察院用于公务的无线电台和广播系统的实验台、对外广播台以及因自然灾害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外,均应缴纳无线电管理费(标准见附表二)。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电台,邮电系统用于抢险救灾的短波电台,按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减收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现用设备不符合《无线电管理规则》发射设备技术规定的,以及设置在成、渝两市城区(成都指二环路以内,重庆指十六个片区内)的功率超过一百五十瓦(含)及累积功率二百瓦(含)的长、中、短波发射电台、微波接力、散射、雷达、卫星地球站,按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一百;设置在成渝两市城区的其它发射设备按无线电管理费收费标准增收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标准见附表三)。

第三章 经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八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管理费,向核发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违章罚款费,向发出罚款通知单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缴纳。

  由地、市、州批准的跨地区的无线电台站,其管理费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台站所在地无委向负责审批该台站的无委核算。

第九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无线话筒除外),注册登记费按次计算。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六个月以内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首次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及当年的管理费,在领取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时缴纳;设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在每年第二季度验证注册时缴纳。被处罚款费,按规定期限缴纳。

第十一条

  逾期不交者,按日、按应缴纳金额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作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部分,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使用。违章罚款费上交财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措施: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封存或没收设备,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收费标准(试行)

附表三:违章罚款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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