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可不实行招标。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招标投标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机构代理组织招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投标条件的施工企业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投标条件的施工企业投标。
第八条
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建设计划;
(三)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已经落实。
第九条
招标单位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资质审查;
(二)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五)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竣工时间、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备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合法有效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的加工定货情况和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要求;
(十)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批准,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应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0日内,招标单位应组织投标单位勘查现场,召开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根据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和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标底。
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四条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有职称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项目经理一览表;
(五)最近3年承建的主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预缴投标保证金。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至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量、报价、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级,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用量等);
(二)单位工程及分项标价一览表,并附施工图预算;
(三)计划开、竣工日期;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需要变更投标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标单位。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应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评定标小组负责实施。
评定标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定标小组应在开标前拟定具体评定标办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按时召开开标会议,宣布评定标小组组成人员和评定标办法,当众检验并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内容,公布标底。
第二十四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无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或字迹辩认不清的;
(四)逾期送达的。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代理人未按时到开标会议现场的,其投标书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信誉、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定标小组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定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在选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0日内,向投标单位发出定标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招标单位应在投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同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投标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责令纠正、停止发包、承包、招标、投标、施工,可并处以工程造价的2%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招标而未采用招标形式发包工程的;
(二)不具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而自行发包的;
(三)转包工程或将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企业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停止承包、发包,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要求施工企业以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的;
(二)给总包单位指定分包队伍的;
(三)未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实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